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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管理体系审核员

50430的28大类考试法律法规重点

浏览量:86发表时间:2015-06-17 00:00:00
一、建质[2008]7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本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的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才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使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六、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5.1.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
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3.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4.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
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十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  200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4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保证项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
        1.0.5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以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效益。



       
十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6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移交。:
         6.0.3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6.0.4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7.0.1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
.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
.施工单位已确定;
        4
.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十五、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